[房屋出租] 房東上訴法院 要求返還驅逐賠償金

BC省居民 L 某和 T 某提交了一份司法審查申請,要求BC省最高法院撤銷先前的判決,因為該判決“明顯不合理”。
這起復雜的案件始於 2017 年 6 月,當時房客馬爾尚夫婦從 L 某和 T 某手中租下了位於BC省弗農的一套房子。租金為每月 1,350 加元,押金為 600 加元。
經過五年多的租賃後,租客收到了兩個月的通知,房東要求在 2022 年 6 月終止租賃該房產。
租客們被告知,一位房東的母親 H 某將搬進這棟出租屋。租戶們對通知提出異議後,在仲裁員的幫助下,與房東達成了和解協議。
協議規定租客必須在2022年新年前夜搬離房屋。然而, H 某直到近九個月後,也就是2023年夏天才搬進這所出租屋。
租客於 8 月啟動了爭議解決程序,尋求根據《住宅租賃法》(RTA)獲得賠償,並辯稱房東的家庭成員未能在通知生效日後的合理時間內入住出租房屋。
BC省最高法院的判決援引了《住宅租賃法》,該法規定,如果房東終止租賃並入住空置的單元,“如果終止租賃的原因在通知生效日後的合理時間內未完成,或者出租單元至少六個月未用於所述原因,則房東必須向房客支付 12 倍的月租金”。
該裁決稱,如果存在“特殊情況導致房東無法完成此任務”,則可以免除房東的這一責任。
雖然房東 L 某和 T 某承認稱 H 某直到 2023 年 8 月底才搬進來,但他們反駁說,租客損壞了出租屋,在 H 某搬進來之前,需要花費 14 萬元進行大規模維修和清潔。
房東表示,房屋還需要粉刷,由於只能在晚上和周末粉刷,因此粉刷工作耗時較長。他們還表示, H 女士在房屋裝修期間住在溫哥華,以便就診以應對她持續存在的健康問題。
RTB 仲裁員於 2024 年 1 月作出有利於租戶的裁決,指出房東“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租戶對出租單元造成了價值 140,000.00 元的損壞”。
"我發現更有可能的是,房東利用了房屋維修的機會,花了五個月的時間進行大規模裝修。我還發現,房東又花了兩個月的時間粉刷房屋,這太過分了,即使她只在晚上和周末工作。無論是裝修還是粉刷,都不符合可視為特殊情況的標准。
房東母親所謂的健康問題,得到了一系列醫療預約的佐證。然而,我認為,由於她在那裡的醫生會說越南語,所以她需要去溫哥華就醫,這種說法並非情有可原,因為即使弗農沒有這樣的醫生,弗農的家人也能提供支持並充當翻譯。"
RTB 仲裁員命令 L 某和 T 某向房客支付 17,500 元,這是租賃期間每月租金的 12 倍,還有損壞押金和申請費。
然而,房東們將案件上訴至BC省最高法院,要求進行司法審查,理由是“明顯不合理”,並且“他們不是該立法懲罰的那種不良行為者”。
威爾遜法官在判決中寫道,仲裁員的證據分析必須結合 RTA 法規要求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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